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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发布时间:2022-01-06 11:23:57 编辑:管理员 来源:安徽国际贸易促进网

办理依据;

《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第三款:组织行业企业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贸摩擦案件,强化行业对话磋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实施机构:

省贸促会经济服务部   0551-62999353

省贸促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0551-6299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