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办理依据;
《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第三款:组织行业企业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贸摩擦案件,强化行业对话磋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实施机构:
省贸促会经济服务部 0551-62999353
省贸促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0551-6299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