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千万海运货损案:如何通过和解大幅降低损失
在笔者团队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中,收货人声称由集装箱船OSG BOSSTEC承运的高精尖设备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装置CVD 100KX-5Ch,从台湾经海路运往虎门港后发现设备全损。于是,收货人就该项货损,以签发海运单的台湾E公司、签发提单的中国内地D公司和登记船东香港B公司为被告,在中国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本息人民币近6189万元,折合约866万美元。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主要基于涉案货损在贸易合同项下的FOB(离岸价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即CIF(到岸价格)。
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极其复杂。事实问题船舶航次计划、船舶驾驶和管理、航海气象、货物包装、绑扎和积载、货损原因和合理损失金额等。法律问题则包括法律适用、货运代理及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确定、承运人的识别、承运人关于航海过失等免责事由的抗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等。
笔者团队接受台湾E公司委托,代其处理有关诉讼事宜。
一、诉讼策略与和解
诉讼过程中,笔者团队充分利用成员以往的船舶驾驶和管理实践经验,结合海商法知识以及以往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通盘考虑责任、损失、风险、费用等方面,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有针对性地举证和质证,全方位论证E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团队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观点:
(1)关于责任,团队主张E公司是原告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货损是由于包装、绑扎不良、天灾和航海过失等承运人的免责事由造成;承运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根据受损集装箱货物重量计算的责任限额仅为147560SDR(特别提款权,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界定),约合19.5万美元。
(2)关于损失,团队主张原告如果无法证明其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原告申请鉴定,预计高达28万美元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3)关于风险和费用,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仅为约19.5万美元,远远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866万美元,因此原告将依法承担绝大多数的诉讼费用,包括货损鉴定费用,而该费用远超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即使E公司在本案中承担部分赔偿金额,仍然有权向其余两被告追偿,原告的获赔金额最终将由其余两被告或者其中的一方实际承担。从商业的角度看,本案对原告和其余两被告没有实际意义,原告更应该考虑向其保险人索赔。
尽管提出上述诸多主张,但笔者团队作为E公司的代理人,仍然为其做出了必要的内部风险提示,并提出“边诉讼,边和谈”的策略。E公司同意在诉讼的同时与各方进行和解谈判。
经广州海事法院的庭前会议和开庭,以及在法院调解下的反复协商,各方最终以三被告总计向原告支付约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方式,与原告达成一揽子和解。其中,笔者团队代理的E公司仅承担总和解金额中的10%,接近两万美元,不足原告诉讼请求金额866万美元的0.23%。
二、经验与展望
本案是典型的涉外争议解决案例,涉及国际贸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等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此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应充分注意到索赔、抗辩及追偿的风险和费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己方的利益。
对于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才能更大程度地争取权益。笔者团队在向E公司出具代理方案时,也强调了团队成员在船舶驾驶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是处理本案的特别优势,这有利于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决定。
对于代理律师,应当秉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理念,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争议解决策略。笔者团队在代表E公司进行抗辩时,充分利用了团队成员的前述船舶驾驶和管理经验,重点考虑航线制定和航海气象,论证航海过失免责等事由,以期原告能充分意识到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最终原告做出重大让步,各方达成对E公司极为有利的和解。
对于此类复杂的涉外争议解决案件,以合理的条件达成和解能够降低各方当事人风险和争议解决费用的“共赢”局面。这不仅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共赢,也是委托人和代理律师之间的共赢。
作者:
杨学光,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舸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商法CBLJ)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2月刊,原标题:不幸中寻求共赢:精密仪器海损纠纷。
(来源:贸法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