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落地:企业最该关注的四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20 10:33:26 编辑:管理员 来源:安徽国际贸易促进网

国务院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制度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本文梳理《条例》核心要点,以供参考。


一、适用范围

《条例》颁布前,中国立法未对商事调解作出明确界定,涉及调解的主要立法为《人民调解法》。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服务于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需求:人民调解侧重普通民间纠纷和基层治理,主要依赖当地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专业化程度较低;商事调解则面向复杂的商事争议,由具备商事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主持,专业化要求更高。

《条例》第二条明确商事调解系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同时,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该规定填补了中国商事调解在立法上长期缺乏统一概念界定的制度空白,也与《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2018)》等国际规则中对“商事”概念的广义解释保持一致。


二、基本原则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商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基本原则,构成商事调解制度运行的核心规范。下文将围绕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所具备的两个独特优势——意思自治和保密性——进行阐述。

首先,商事调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商事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存在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应当终止调解。上述规定从商事调解启动与终止两个环节,保障了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权利。

其次,商事调解具备保密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事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该规定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分、真实地表达诉求提供制度保障。


三、调解员责任制度

《条例》确立了以中立性、公正性和责任可追究性为核心的商事调解员责任制度,为商事调解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支撑。一是明确商事调解员的基本义务。《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披露义务和回避义务,为落实商事调解员核心责任提供了行为指引。二是明确商事调解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事调解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协议执行力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在执行层面,《条例》设计了国内与跨境两套执行机制,有力提升了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实效性。在国内执行方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通过司法确认机制予以执行;在跨境执行方面,《条例》规定,当事人可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商事调解协议。这一制度设计与中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所确立的国际执行框架相衔接,体现了中国作为公约签署国,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不损害条约目的与宗旨”的国际法义务。


五、结语

《条例》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构建人才与机构双向开放格局,鼓励制度创新与国际协同,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中国调解资源融入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系统提升商事调解的国际竞争力与全球治理参与度。随着《条例》的实施,商事调解组织将步入规范化新阶段。下一步,中国应促进诉讼、仲裁、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推动构建多元融合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持续提升争议解决的国际化与专业化水平。

作者

邹红黎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方式:zouhl@guantao.com

刘宣萱观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方式:liuxuanxuan@guantao.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12月/2026年1月双月刊,原标题为“《商事调解条例》亮点解读 

(来源:商法CBLJ

(来源:贸法通 微信公众号)